來電顯示:2009年,我與一家公司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,該公司是一家子公司,現在其母公司破產了,我們所在的子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購,原公司解除了我們的勞動合同,進行了經濟補償。新公司與大部分原公司的員工續簽了勞動合同,且工資待遇比原來好,但是男50歲以上、女45歲以上的就不再續簽,我們將面臨解聘。請問公司這樣的做法有法律依據嗎?是否可行?褚先生
 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覆:褚先生所說的涉及公司收購的法律問題,所謂公司收購,實際上就是公司法人一定權利的轉移。公司收購通常採用資產併購、公司合併以及公司股權併購等模式,不同的收購模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完全相同的。
  就本案而言,母公司破產,將子公司轉讓給第三方,只可能是兩種情形:一是將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,原子公司不消亡。此種情形下,原子公司不能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,否則違法。第二種情形是將原子公司註銷,母公司僅將原子公司的全部資產作價轉讓給第三方,由第三方另行成立新公司或歸於第三方公司。第二種情形下,新公司或第三方公司與原子公司的員工之間並無勞動合同關係,是否簽勞動合同完全取決於雙方是否能達成共意,是一份新的勞動關係的協商過程,不存在解聘一說,用人單位有權選擇符合自己條件的員工。
  (記者 彭放)  (原標題:公司被收購原勞動合同還有效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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