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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民心工程變成“民怨工程”,必須有實打實地問責,就算是“痛哭道歉”,也不能代償應有的責任。
  “每當我想起這片土地,想起那些漂亮的設施貌似現代化,卻成了華而不實的擺設,我覺得自己在群眾眼中也像它們一樣,成了擺設。”據報道,6月11日,廣西田陽縣委常委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上,縣委副書記黃秋幸作自我批評時,為監管不力導致一項民心工程變成“民怨工程”而痛哭道歉。
  原來,幾年前,田陽投資2000萬元建設了一個節水灌溉工程,儘管經過專業機構設計和招投標程序,但因用水成本較高與當地種植甘蔗的實際需求脫節,導致群眾意見很大。而此次在會議上,涉事縣委副書記為此事痛哭道歉,也算是對工作失誤的一種反思。應該說,它發自真心也好,是在作秀也罷,能承認過失,聊勝於無。
  但要看到,一些民心工程變成“民怨工程”,不能因道歉就免責,也該有更深層的責任追究。在該新聞中,當地對涉事工程具體是怎麼經過審批的,是否有“拍腦袋決策”的成分,涉事官員有無實質性擔責,尚不得而知,但從結果論看,它也造成公共損失,必須有人為之擔責。
  現實中,一些地方的領導幹部為了謀發展、出政績,總是拼命“上項目”,而有些還是盲目決策,其後果不容小覷。正因如此,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就曾說:“領導幹部因決策失誤帶來的巨大浪費,比裝進個人腰包更嚴重”。要看到,官員黃秋幸為決策失誤痛哭道歉,是源於個人自覺,抑或是迫於臨時壓力,而非制度性規範和問責下的個體應對。現實中,有多少官員會為自身決策過失而懺悔、擔責,仍是個問題。
  這也未必是因個人素養問題,實質上,健全的決策失誤追究機制的缺乏,尤其是失誤責任主體的難以明確,也是造成一些官員不為決策失誤“肉痛”的原因。
  基於此,為此2009年中辦、國辦還印發了《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》,其中第一條就明確規定:“決策嚴重失誤,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”,對領導幹部實行問責。今年3月,最高法還明確,以“集體研究”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,應當依照刑法分則規定追究刑事責任。
  說到底,決策失誤“敗家”,不能逍遙“責”外,也不能由責任人“痛苦道歉”了事,也只有有實打實的問責托底,才能讓官員為決策上慎之又慎,對決策失誤多些痛感。
  □鷹遠(職員)
(編輯:SN0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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